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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发表于:2024-04-20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0日,在4月27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桂芹作了关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据了解 ,这是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4月27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桂芹作了关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据了解 ,这是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交审议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确定了三大争议性问题:养犬收不收费,是否增加限养犬只的数量,以及强制免疫的相关问题。4月28日将予以表决,通过后拟于10月1日起施行。

  ★以后每户限养一只犬

  据了解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几经易稿,已经是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张桂芹说,在上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一户限养一犬"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一稿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为与这一规定相衔接,在第七条中增加了养犬登记需要提供"住所证明"的规定;对于超过限养数量又不能自行处置的犬只,规定可以送交犬只收留所(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条);同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了对"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的行政处罚。

  ★养犬要缴纳管理服务费

  此外,还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实行养犬收费制度。有的组成人员和部门还提出,草案修改一稿第七条第三款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规定与第十七条养犬信息登记费用由财政承担的规定,易引起歧义,建议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两项内容合并为一条,表述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市)财政预算。"

  ★强制免疫,狂犬病疫苗免费

  张桂芹介绍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养犬行为规范特别是携犬禁入的场所,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以便于操作,建议明确列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一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修改为:"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犬只狂犬病免疫对于预防狂犬病传播、保障人身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且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为保障其履行法定义务,建议对未进行免疫的予以处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记者查询草案修改二稿发现,其中提出,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应当对达到免疫条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发放免疫登记卡并加施免疫电子标识。犬用狂犬病疫苗实行免费。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记卡、电子标识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收费需办理审批手续

  在4月27日下午的分组审议过程中,张桂芹介绍,上次审议重点处理了几个问题,一是养犬收不收费的问题,二是需不需要增加限制养犬数量的问题,以及强制免疫的问题。第二次审议的结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每户限养一只犬,法制委员会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但是因为养犬管理在之前就有一个政府规章 ,是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要求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要是免疫登记了就可以合法养犬。为了不让已经合法饲养的犬只,因为政策调整变为不合法的,从而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所以新修改的条例提出,之前已经办理了登记的,可以不受数量的限制,但是犬只自然消失以后,不能再超限养犬。

  张桂芹介绍说,关于条例的施行日期,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地方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条例规定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为了留出相应的工作时间,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俞旭宗:该法规对社会影响很大,群众也比较关心,进入了三审程序,该稿中部分条款发生了变化,其中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作了必要的调整。由于当前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家庭组合的变化,人对狗的依赖越来越严重,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出台这部法规非常必要,既可以保证养狗对人本身健康的安全性,同时也避免养狗造成的社会不和谐,都有很好的意义。

  但要厘清三个问题,一是养犬问题是否需要管理,二是由谁管,三是怎么管。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来,指导思想由禁止到限制,从立法本质上要是进行管理,相对改变了过去行政许可管理的模式。该条例明确了由谁管的问题,明确了职责分工,主要是公安、城管、畜牧部门来负责,在条例中也明确了分工。虽然养犬能给人带来安慰,但毕竟是一种嗜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规中体现了管理模式是限制,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对纳税人有个交代。总的来说,该条例比较成熟,体现了立法精神,关于落实收费规定,在罚则中没有体现,希望进一步完善。

  王为:这一稿修改得挺好。但我也有几个想法:关于收费问题,是否收费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考虑社会影响,国内其他城市中,收费的是多数还是少数?收费效果如何?管理养犬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身体健康,怎么收费,什么时候收费,要综合考虑,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列举得非常具体 ,按照现在的规定,除了列举的场所,其他场所都允许进入,这样可能会产生问题,建议加上一个概括性的规定,禁止携犬进入"……等人员密集场所"。第十条表述,禁止携犬进入"社区公共健身场所",这样的规定合理不合理?可行不可行?我觉得实践中执行起来有难度,想管也难管。第十四条说,犬只死亡后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没有什么相应的具体的保障措施?如果没有,实践中恐怕很难做到。

  于睿:同意该修改稿中关于收费的意见,免费注射狂犬疫苗,这是为老百姓(603883,股吧)办实事办好事,该条例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出台条例很有必要,修改稿中关于收费的意见再斟酌,建议加强条例的执行力度。

  刘瑞华:建议将第十七条"关于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改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关于收费问题,条例体现了对动物的维护,但是我们要更加关注人的生存权问题,关键是要形成一个收费体系,要对养犬进行限制,同时要对人的发展给予尊重,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好收费相关工作。

  赫旭:条例为了从源头加强养犬管理,限制每户只养一只犬,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会比较困难。其中不允许携犬进入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的表述,因为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基本上都是开放式的广场或区域,因此实际操作也会比较困难,建议变通一下表述方式。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及时清除犬粪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是不是重了点?建议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出不同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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