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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2024-04-26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6日,本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是深圳市民养犬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基础。本法规于2015年1月27日,在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是深圳市民养犬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基础。本法规于2015年1月27日,在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卫生、工商、财政、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第八条 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中心城区、横琴新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上述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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