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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养犬新规定:市区内明年起禁养烈性犬

发表于:2024-04-27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7日,2014年5月31日 来源:辽宁日报鉴于现在频发的烈性犬伤人事件,辽宁省养犬管理部门也发布了新的规定,从明年起,省内各大市区内将禁止饲养烈性犬。规定中还发布了很多其他的相关规定,对于不严格执行的藏獒价


2014年5月31日 来源:辽宁日报

鉴于现在频发的烈性犬伤人事件,辽宁省养犬管理部门也发布了新的规定,从明年起,省内各大市区内将禁止饲养烈性犬。规定中还发布了很多其他的相关规定,对于不严格执行的藏獒价格饲主们有关部门也将加大力度进行惩罚,以确保城市居民都可以自觉的做到文明养犬。

  在市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违规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5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违规养犬人的处罚力度。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养犬的区域划分,《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第五条规定,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对不登记或不交管理费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藏獒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对管理费的收取,第十二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对养犬伤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对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第三十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

这次政府部门开始严管了,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不文明养宠物狗的饲主们,有关部门也做出了相应的措施,任何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市民们都将会受到惩罚。规定自明年开始执行,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相互转告,尽早的处理掉自己饲养的烈性大型犬,做一个文明养犬的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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