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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养犬出新政  不清除狗粪最高罚款200元

发表于:2024-04-28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2011年07月07日 来源: 楚天快报襄阳市养犬出台新政策,每户限养一只犬,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如藏獒、高加索等),养犬要审核登记,遛狗出门必须牵着狗,不清除狗粪最高可罚200元,狗伤人最高可罚两万


2011年07月07日 来源: 楚天快报

襄阳市养犬出台新政策,每户限养一只犬,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如藏獒、高加索等),养犬要审核登记,遛狗出门必须牵着狗,不清除狗粪最高可罚200元,狗伤人最高可罚两万元。

业主委员会可制订养犬公约。根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教育,通过召开居民、村民和业主会议等形式,订立文明养犬公约,做好社区内养犬的自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遵守养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准养-每户只准养一只

一家养几条狗今后可能不行了。新规拟定市区居民每户可饲养除大型犬、烈性犬之外的宠物(观赏)犬一只。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因安全、科研需要,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需经所在地城区公安分局审查同意。其中,烈性犬、大型犬和宠物(观赏)犬的种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商畜牧兽医部门后予以公布。

登记-养犬要审核登记

《办法》规定,市区内实行养犬审核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到住所地城区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审核登记证件。经审核登记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自领取养犬审核登记证之日起10日、幼犬出生后45日内,主动携犬到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和免疫牌。

检查、免疫及注射疫苗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饲养的犬类动物不依法办理计划免疫接种和消毒的,由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遛狗-出门必须牵着狗

出门遛狗,必须给狗带狗链,并确保由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单位准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学校、医院、机关、车站、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航空港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大、中型公共汽车;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需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不得携犬践踩公共绿地、花圃苗圃等。

纠纷-狗伤人最高可罚两万元

《办法》规定,犬吠干扰他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于饲养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违规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规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弃养-遗弃狗暂无处罚

《办法》规定,不得遗弃豢养的犬类动物,但对遗弃者并无相关处罚措施。对流浪犬、野犬和狂犬,公安机关将组织强制猎捕。对猎捕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必须在远离水源的地方彻底焚烧、深埋。

不过对于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若违法收取有关费用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不清除粪便最高可罚200元

《办法》规定,养犬人对豢养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养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未取得有效防疫、免疫、检疫合格证明,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大型犬类展览,或开办为犬类动物服务的商店和医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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