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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训练场莫名死亡 QQ聊天成胜诉关键词

发表于:2024-04-27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7日,2010年03月02日 来源: 人民网刘女士将自己的雪橇犬从广州运送到北京训练后,狗却莫名死亡。为次,她将训练师苏某告上法院,索赔6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认定双方经过网络聊天方式达成了寄养动物


2010年03月02日 来源: 人民网

  刘女士将自己的雪橇犬从广州运送到北京训练后,狗却莫名死亡。为次,她将训练师苏某告上法院,索赔6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认定双方经过网络聊天方式达成了寄养动物的合同,由于管理人苏某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13900元。

  家住广州的刘女士起诉称,2008年8月2日,她花2.4万元购买了两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幼犬,通过QQ认识了苏某,得知苏某在北京通州有一个犬舍,专门提供宠物犬的寄养、训练,并带犬参加比赛。经过两人网上协商,决定由苏某对其中一只雪橇犬进行训练,刘女士支付每月3500元的管理费。

  2009年3月24日,刘女士通过空运将自己的爱犬运到北京。这之后二人每天在网上通报狗的情况。4月11日,苏某突然说雪橇犬死在笼子里。由于刘女士无法到北京,最后雪橇犬由苏某主持在宠物医院进行解剖并火化。

  庭审中,苏某的代理人表示,苏某并不认识刘女士,更没有代为保管狗。而刘女士提交了她与苏某的QQ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

  法院认为,作为相隔几千公里的两个人,原告可以知悉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户,还向其付款,同时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也与其他证据相互联系,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由被告负担。由于苏某不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其收到原告的款项有其他根据,故法院认定双方经QQ聊天协商确立了协议。苏某对雪橇犬管理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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