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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主要城市马山市加强养犬工作禁止养犬

发表于:2024-04-27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7日,10月8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其中内容指出,本市主城区为限制养犬地区,医院、学校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域。通告规定,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

10月8日, 马鞍山人民政府发布了《加强狗管理》通知。内容指出, 本市主要城区是限制养犬区、医院、学校等区域禁止养犬区。

该通知规定, 在禁区内饲养狗只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养狗人应妥善管理狗、系带或将狗圈养起来, 不得虐待或遗弃狗;

(b) 携带狗外出时, 狗绳应捆绑在一起, 狗嘴盖应佩戴在不同品种的狗身上, 由成年人带领, 积极避开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c) 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小型出租车携带狗;带着狗乘坐电梯时, 应避免电梯乘坐高峰时段;

(d) 不得携带狗只进入室内公众地方及有违禁标志的户外公众地方, 但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及携带支援狗的身体伤残人士除外;

(e) 狗应在室外携带去污工具, 并及时清除狗的排泄物;

(f) 狗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不得干涉他人的正常生活, 不得允许或允许狗恐吓或伤害他人;

(七) 所有狗, 例如流浪狗、狗、受伤狗和病狗, 均应住宿;

(8)养犬人必须按照《马鞍山犬只管理条例》 (试行) 的规定, 携带狗到动物诊所进行犬病免疫, 并申请犬免疫证明。同时在公安机关指定所在地申请登记, 申请有关文件, 未经登记和认证, 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九) 限制在养狗区饲养强壮的狗。强犬的分类由市公安局和市农业委员会确定, 并向学会公布。

该通告亦就处理侵害狗只罪行的措施作出规定:

(一) 养狗人只干涉他人正常生活的,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公安行政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实施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或者狗恐吓他人的, 处 2 0 0 元以上的罚款;根据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b) 狗应当对狗进行兽医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 农业部门违反规定,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c) 市行政执法局根据《爱国》第38条第一节的规定, 乘坐公共交通携带狗、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有禁止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安徽省卫生条例,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狗不清除狗在路上、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影响环境健康的, 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以 5 0 元以上 2 0 0 元以下的罚款, 第 ii 段。

(d)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养狗人对其他违反狗只管理条例的行为表示关注。

此外, 该通知还涉及与犬类管理有关的要求:

(a) 由发出该通告的日期起, 狗持有人会在15个工作天内将强狗移出受限制的狗只区域。违反本通知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 主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警犬管理的领导, 公安、城市管理、工业、商业、农业等部门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及时调查处罚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养犬行为, 报告电话号码: 1 2 4 4 5 4 4 5 或 1 1 0。如果调查属实, 将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

文: 兄弟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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