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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未成被人发现驾车撞人获刑又被罚

发表于:2024-04-29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9日,2009年11月10日 10:01来源:中国新闻网一男青年伙同他人偷狗,不料被人发现,竟丧心病狂地用车将人撞伤。昨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


2009年11月10日 10: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一男青年伙同他人偷狗,不料被人发现,竟丧心病狂地用车将人撞伤。昨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8岁的韩某,系河南省项城市新桥镇某村人。2009年3月18日下午,韩某找到好朋友郭某(另案处理)商量,准备弄点狗肉吃,二人一拍即合。经预谋后,韩某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郭某来到新桥镇任庄村外,正巧看到路边沟内一条黑狼狗正在找食吃,便从衣袋内掏出一块带有毒药的诱饵扔向狼狗,狼狗很快便被毒死。

  正当韩郭二人暗暗窃喜,用编织袋托着毒死的狼狗准备离开时,恰被从此路过的狼狗主人任某发现,任某遂用自己的自行车挡住了二人的去路。为急于脱身,韩某加大油门撞向任某,将任某撞伤,自行车也被撞坏。经鉴定,任某之损伤为轻微伤,被偷狗价值人民币175.5元。案发后,韩某除赔偿任某100余元医疗费,200元一条狗和一辆新自行车外,又拿出1000元作为补偿,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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