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遇好友遛狗被抓伤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发表于:2024-05-01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1日,散步巧遇朋友遛狗,打招呼过程中被狗抓伤,因为赔偿问题,昔日好友对簿公堂。记者昨日从淄博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
散步巧遇朋友遛狗,打招呼过程中被狗抓伤,因为赔偿问题,昔日好友对簿公堂。记者昨日从淄博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计640.6元。
5月30日,张某与丈夫散步至某路口时,遇到曹某及案外人荆某带着各自的宠物狗迎面走来(均未系牵引带)。双方都是好友关系,便上前打招呼,在这过程中,两条狗均跑至张某夫妇身前嬉戏逗留。分别后,张某即感到左侧大腿轻微疼痛,经查看发现两道血痕。张某便要求曹某陪同前去治疗,但曹某以两条狗均与张某打过招呼,无法确定是自己所养宠物狗导致张某受伤为由拒绝赔偿。在民警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便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病例、医疗费发票、照片与派出所出警视频内容相互印证,可证明原告被狗抓伤的事实,再结合被告所养宠物狗在与原告打招呼期间有站扑动作,及张某大腿处受伤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所养宠物狗将原告抓伤的事实。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40.6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因意外事件发生冲突,朋友之间应相互理解,冷静沟通,避免矛盾升级,对簿公堂既伤害感情又得不偿失。宠物主人外出遛狗时应当给宠物系好牵引带,避免因宠物咬伤、抓伤他人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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