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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被咬死 狗主人索赔超度费等 官司打了一年半

发表于:2024-04-29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9日,两个狗狗打架,其中一个死亡,结果双方狗主人为了赔偿事宜竟然打官司一年半。2015年10月28日,原告张某带着一只博美犬在滨江公园散步,与被告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拉布拉多犬瞬时扑向博美犬并对其颈部进行撕咬


  两个狗狗打架,其中一个死亡,结果双方狗主人为了赔偿事宜竟然打官司一年半。

  2015年10月28日,原告张某带着一只博美犬在滨江公园散步,与被告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拉布拉多犬瞬时扑向博美犬并对其颈部进行撕咬,最终,博美犬颈部受伤,经宠物诊所救治未果死亡。

  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惠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1930元人民币(火化费用1100元、骨灰盒费用500元、医疗费用1330元、超度费用5000元、原告误工费4000元、狗的市场价值1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的狗被被告都某的狗咬伤的事实,有惠州市公安局南坛派出所提供的有被告签名的原告手书材料为据,可以认定。被告饲养的狗为大型犬,被告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应用犬绳牵领,并制止犬只的攻击行为,而被告未采取该安全措施,事发时未出现对狗的攻击行为予以制止,导致原告的狗被咬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被告被判决向原告赔偿狗的医疗费1330元、火化费1100元、骨灰罐费500元、狗的财产价值2500元以及原告的误工费298元等共计572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经一年半的"两狗相争,孰是孰非"的法庭大戏终于落下帷幕。

  承办本案的肖法官表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狗只不再只是为了"看门",更多的是人们寻求一种精神支持。饲养动物致人身损害的案例很常见,但是致财产损害的案件是少有的。惠城区法院在审理该两狗掐架案中,准确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肖法官建议,为避免动物致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约束自家宠物,避免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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