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老汉偷吃宠物狗判赔三千元
发表于:2024-04-28 作者:紫罗兰宠物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独居老太太秦某与宠物狗乐乐相依为命已9年,然而一次遛弯时短暂的离开,小狗乐乐就化作了他人盘中餐,秦老太太又伤心又愤怒,将杀狗的王老汉告到法院,要求他赔偿损失1万元。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
独居老太太秦某与宠物狗乐乐相依为命已9年,然而一次遛弯时短暂的离开,小狗乐乐就化作了他人盘中餐,秦老太太又伤心又愤怒,将杀狗的王老汉告到法院,要求他赔偿损失1万元。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秦某财产损失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秦老太太说,小狗乐乐与其共同生活长达9年,为其老年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和安慰。2016年11月,她带乐乐下楼遛弯,后来她因为有事上楼了一趟,下楼后却怎么也找不到乐乐了,第二天她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到王老汉(家住一楼,与秦老太太同一单元)家询问时,他承认把小狗抓住并宰了吃肉。秦老太太要求王老汉赔偿1万元损失。但王老汉不同意,后来索性不再承认自己做了宰狗吃肉的事。
王老汉说:"没有证据证明狗是我杀的。"他请求法院驳回秦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老太太与王老汉是上下楼邻居。2016年11月,秦老太太的白色比熊狗丢失。次日,秦老太太向派出所报案,当天民警到王老汉家询问时,王老汉承认宰杀了秦老太太的比熊狗。该事实有派出所询问笔录为证。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秦老太太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宰杀原告白色比熊狗的事实。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王某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经法官到宠物店询价,比熊狗的市场价最低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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